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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房产转移登记到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为躲避债务的判定
来源:民事审判、法眼观察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0 | 1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万鑫达公司再审提交的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审判决问题。万鑫达公司再审提交了《授信额度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崔云洪个人逾期贷款欠款说明》,拟证明崔云洪及其所经营的兴达公司2013年期间已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并且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2日期间崔云洪在个人贷款中以北京南磨房路房产抵押担保。但兴达公司及崔云洪对外借款并不代表没有偿还能力,且上述债务的发生以及是否用涉案房产抵押担保与本案并无关联。至于万鑫达公司提出的崔露月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因此,万鑫达公司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方 芳
审   判   员  李相波
审   判   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戈
书   记   员    叶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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