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在家加班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
来源: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9 | 1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点】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故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在家加班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拘泥于特定场所,而是要综合职工工作性质、特定环境、发病过程、送医经过等因素加以考量。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19)皖行申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安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41402003226531K。

委托代理人汪丹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胜,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永生,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克婷,女,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559206499Q。

原审第三人: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椿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2MB0M66050M。

再审申请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行终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周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证据不足;2、原二审法院未能正确理解工伤与视同工伤在适用范围和认定条件上的区别和限制,无限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疾病工伤的范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原二审法院参照最高法院案例判决,忽视了两案在基本事实上存在的重大区别。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故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在家加班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拘泥于特定场所,而是要综合职工工作性质、特定环境、发病过程、送医经过等因素加以考量。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