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本案证据来看,有证人说明周群在当晚九点钟左右在备课,急救医生和护士的询问笔录可以反映出周群送医时衣着整齐,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未能对上述证据提出不同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周群病发时不是在持续工作,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二审判决据此撤销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人社复决(2017)05号行政复议决定和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人社工伤(2017)5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决理由和结果均无不当。
综上,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贤生
审判员 吴 剑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