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本案中,密云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北京市人社局作为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未对上述事实予以认真核实,导致结论错误,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加班还是下班?“时间”“岗位”要综合考量
王先生系H公司职工。该公司承包大楼改造项目,王先生在该项目中从事杂工工作。2017年某日下午5时30分左右,王先生在H公司建筑工地附近突发疾病死亡。
后王先生之妻向海淀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海淀人社局认为王先生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先生之妻不服,向北京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王先生之妻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综合考量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相关的考勤记录、是否存在加班情况及事发时的现实状况等因素。
H公司声称其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但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事发时,涉案工地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7时至17时30分仍有工人在工作,海淀区人社局仅依据H公司的询问笔录认定王先生突发疾病时间为非工作时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一般包含工作所涉及的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本案证据材料中,救援中心和公安部门对事发地的记载为“某科学院内小工地”“某科学院植保所大棚西侧”,和H公司调查笔录对事发地记载为“某科学院学生公寓待建地空地生活区”,上述证据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海淀区人社局仅采信其一,认定事发时王先生处于非“工作岗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