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认为,事发时刘先生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登记号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影响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是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配情况,即除职工具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以外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故意犯罪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刘先生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确实违反相关交通法律规范,但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一般违法行为,其性质不构成犯罪,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对其违法行为可另案调查处理。因此,怀柔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及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超退休年龄,就不得认定工伤吗?
赵女士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她与D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劳务内容为“保洁卫生”。2017年某日赵女士在完成清扫工作后前往打卡点打卡的途中,行至某路口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2018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赵女士与D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后赵女士向怀柔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怀柔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D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D公司认为其和赵女士之间系劳务关系、赵女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赵女士与D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赵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下班打卡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救助和补偿,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关系工伤保险能否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法院判决驳回D公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