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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建中受伤、下班路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5-06 | 44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休假出游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张先生系F公司职员,2017年某日休假期间与公司其他员工及家属等29人组团到广西旅游。旅游费由员工自理,F公司先行垫付。后张先生在旅游入住的酒店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先生之女向东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东城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张先生休假期间外出旅游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先生之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需要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重要因素,其中工作原因要求所受伤害与工作具有相关性,这是衡量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核心要素。


本案中张先生参加的旅游系F公司员工在休假期间自愿报名、可携带家属并费用自理的旅游活动。虽然F公司为本次旅游先行垫付了旅行团费,但不能据此认定该旅游活动为单位统一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张先生在休假旅游期间,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受伤害与工作并无关联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东城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参加团建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作延伸?


李女士为G公司职工。为了加强团队建设、丰富职工活动,G公司与X旅行社签订《X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旅游地点为坝上草原,李女士等16名职工参加了此次旅游活动。活动安排了集体项目和自选项目两部分,在自选项目中李女士等16名职工经旅行社工作人员联系,乘坐吉普车进行自费项目游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李女士受伤。


后李女士向密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密云区人社局认为,李女士是在自费项目中游玩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女士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李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组织集体活动,目的在于加强团队凝聚力,增强员工协作能力,从而提升工作效率。因此团建活动虽然不是直接以工作为内容,但与工作相关,应当视为工作的延伸。根据李女士在诉讼中提交的《X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显示,此处“自费”指的是G公司与X旅行社双方约定的、由G公司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因此自费项目是相对于旅游合同约定的费用已包含的旅游项目而言,自费项目的组织者和费用承担者是G公司而非李女士个人。李女士受伤时参加的仍然是G公司组织的活动,而非其脱离集体的个人单独活动,应当视为工作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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