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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4-26 | 30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房屋市场价值较大
房屋分割往往成为
夫妻离婚时争议的主要焦点
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购房
是夫妻购买,还是父母购买
……
都直接影响离婚后的房屋归属
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召开“‘和睦家庭 和美大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围绕离婚纠纷中房屋分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发布典型案例。

一、婚前首付购买婚后按揭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案情简介
翟某以36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601室房屋,其中首付款15万元,按揭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翟某支付中介费等16000元,房屋登记在翟某一人名下。后,翟某与张某登记结婚。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601室房屋的贷款,故请求法院对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依法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601室房屋为翟某婚前购买,且登记在翟某名下,因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判601室房屋归翟某所有,翟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37万元。

法官后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交纳了部分首付款,婚后另一方参与了还贷的情形,不管房屋所有权证何时下发,人民法院一般判令该房屋由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取得。对于婚后夫妻还贷的部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银行按揭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二、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认定与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与丁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自2014年开始分居。2011年,丁某父母出资全款购买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10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丁某名下。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102号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丁某称该房屋为其父母向朋友借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丁某向本院提交购房协议书、收条、借据、汇款转账记录及丁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提供的购房证据可以证明是丁某父母为其购买房屋而出资,并登记在丁某名下,视为只对丁某一方的赠与,故判令102室房屋归丁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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