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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4-08 | 40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叶源星、张剑秋提供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谭房妹非法获取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检例第68号)

 

【关键词】


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撞库  打码


【要旨】


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


【基本案情】


叶源星,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超市网络维护员。


张剑秋,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教师。


谭房妹,男,1993年4月5日出生,农民。


2015年1月,被告人叶源星编写了用于批量登录某电商平台账户的“小黄伞”撞库软件(“撞库”是指黑客通过收集已泄露的用户信息,利用账户使用者相同的注册习惯,如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尝试批量登陆其他网站,从而非法获取可登录用户信息的行为)供他人免费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运行时,配合使用叶源星编写的打码软件(“打码”是指利用人工大量输入验证码的行为)可以完成撞库过程中对大量验证码的识别。叶源星通过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打码软件的验证码识别服务,同时将其中的人工输入验证码任务交由被告人张剑秋完成,并向其支付费用。


2015年1月至9月,被告人谭房妹通过下载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向叶源星购买打码服务,获取到某电商平台用户信息2.2万余组。


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从被告人谭房妹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谭房妹通过向他人出售电商平台用户信息,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叶源星、张剑秋、谭房妹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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