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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劝返”是否合法?如何看待执法简单粗暴?“发国难财”该如何严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发声
来源: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3-07 | 26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列规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
刑法同时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区分违反的措施种类、抗拒行为的表现和危险性、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和情节等,正确适用罪名,做到罪刑均衡,防止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既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坚持法治原则、依法防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发布意见,对两罪的适用作了规定。
此外,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如何彻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


问:如何用最严厉的法律规定,彻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是否有必要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王爱立:我国刑事立法高度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现行刑法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各个环节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了规定。
为加大惩治滥食野生动物和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根据这份解释,购买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购买非法狩猎来源的其他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专家和社会意见提出,刑法的上述规定侧重的是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建议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视角,适当扩大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规定非法猎捕、交易其他野生动物的犯罪。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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