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行为人的主观看,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要投放或传播的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会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扩散,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4)从法律责任看,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在城市、乡村造成重大传染病疫情大面积扩散,危及众多人生命健康安全,甚至直接造成不可预估的众多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摘自:人民法院报2003年05月18日,作者:高铭暄。)
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
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上)》,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第89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本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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