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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确诊病情或接触史,致使多人存在被传染风险的,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17 | 240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徐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通报来源:徐州公安


6.四川省内江市居民龙某从疫区返乡后,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涉嫌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龙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侦查阶段)

通报全文:

1月22日,在无锡上班的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其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停留了8分钟。龙某称,列车停留时,自己并未下车。

返回内江后,龙某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

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月30日,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规定,根据病例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测结果,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据警方调查发现,从1月22日至1月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15人。根据2月2日、2月4日内江市卫健委官方微信@健康内江公布的确诊信息显示,截至目前,与龙某密切接触的15人中已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

2月4日,鉴于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警方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通报来源:内江市公安



法信 · 实务观点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种类和范围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的种类和范围,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学界和司法机关一般认为,主要有非法架设电网、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驾驶机动车向人群冲撞、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能够同时造成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到广泛破坏的方法。例如,2003年春季开始在我国一些地区突发非典型性肺炎(SARS)疫情,而且以其传染性强、病情发展较快、死亡率较高而在广大群众中引起了恐慌和不安,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其病毒扩散,将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有鉴于此,为了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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