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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确诊病情或接触史,致使多人存在被传染风险的,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17 | 240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只要采用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其他危险方法,并且危及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无论是否已经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摘自:《刑法(第六版)》,王作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出版。)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性,会产生危及多数人(包括现实的多数与潜在的多数)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主客观相对应的原理,原则上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均是行为人的认识内容。这便是客观构成要件所具有的故意规制机能的内容。也即,客观构成要件对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具有规制的效果:如果客观构成要件要求实施某种性质的行为,则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具有该性质;如果客观构成要件要求发生特定的结果,则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会发生该特定的结果。因而,构成本罪,行为人不仅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且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等方法相当,还需要对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的公共危险存在认识。这显然是一种认识必要说的立场。既然只有发生公共危险才能认定行为存在法益侵害性与违法性,从责任主义以及故意犯的处罚原则的角度来看,当然要求对公共危险存在认识;基于认识必要说的立场,如果不存在对公共危险的认识,就不成立故意的公共危险罪,而成立过失犯罪。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下)》,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第665页。)


3.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从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范围看,是指故意传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病原体,如故意传播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原体。

(2)从犯罪主体看,虽然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很难想像此类犯罪行为可能由突发传染病患者故意“以身实施”。事实也是如此,从非典疫情发生到现在,还没有发现一起所谓非典患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案件。从这一点看,解释的此项规定显然不是针对非典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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