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之时,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刻意隐瞒自己的病症、接触史,各地公安机关通报多起隐瞒疫情的情况,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那么, 故意隐瞒确诊病情或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风险的,构成何种犯罪?本期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⑩,整理各地警方通报,针对隐瞒疫情案件做出梳理,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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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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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信 · 警方通报
1.青海省西宁市村民苟某自武汉返乡后,故意隐瞒病症和真实行程,编造虚假日期信息,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侦查阶段)
通报全文: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和来青返青人员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