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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应知法律要点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15 | 25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方面,除斥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例如,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另一方面,与诉讼时效所不同的是,除斥期间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该期间经过,导致解除权消灭。

第三,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当事人知晓了权利产生。所谓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但是根据社会的一般常识,可以推定当事人知悉,或者当事人有义务知悉。例如,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第四,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由于形成权的行使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如果允许除斥期间中止、中断、延长,可能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难以实现除斥期间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一旦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即消灭。

当然,依据《民法总则》第199条的规定,如果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计算规则以及除斥期间是否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则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例如,对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以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由于除斥期间作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完成的法律效果就是使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所以,在一方主张形成权以后,不论另一方是否就此种权利的存在提出抗辩,法院都应当对该权利存在与否加以审查,这就必然涉及该权利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除斥期间的法律效果的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另外,由于除斥期间经过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动选择的结果,因而当事人只能被动承受,而不能抛弃。

(摘自: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三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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