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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应知法律要点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15 | 25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的,诉讼(仲裁)时效、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认定?


法信 · 司法观点


1.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严格执行《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条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摘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载《法律适用》2003年6期。)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应限定在6个月内

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应限定在6个月内,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但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最后6个月之内的,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也从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

(摘自: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法律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法信 · 系列报道观点


(1)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而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针对此次疫情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摘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疫情期间的这些法律问题,黑龙江高院为您一一解答!》,发布时间:2020年2月3日。)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上诉期应当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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