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七十四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除斥期间的影响?
法信 · 裁判规则
除斥期间不因当事人提出要求而变更——毕节五交化公司诉万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变更案
案例要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撤销权人应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一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当事人向政府反映或向对方提出 要求等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即便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确属事实,撤销权消灭的结果也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案号:(2004)黔高民一终字第57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5年04月05日第10版
法信 · 学术观点
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除斥具有排除、截止期限之意,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民法总则》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该条规定确立了除斥期间的基本规则,对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则、除斥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规则。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设立除斥期间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除斥期间是关于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撤销权是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解除权是当事人主张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都是形成权,按照同类解释规则,该条中的“等权利”应当指的是形成权,所以,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与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当然,依《民法总则》第199条,除斥期间的适用也不完全限于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