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遏制疫情蔓延,各地纷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也陆续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和通知。
那么,疫情期间如何保护当事人诉讼时效等期间利益?本期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⑨整理了疫情下,诉讼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法律问题,为您释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如何处理?
法信 · 系列报道观点
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应掌握的三个方面
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诉讼法上的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其系因某种法定事实发生而开始。如立案期间、公告期间、上诉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对于各个具体诉讼工作事项的实际情况依职权而指定的期间。如举证期间等。依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又可分为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该确定期间内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有困难,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如举证期间、普通程序审限等。不变期间是指该期间一经规定,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允许人民法院或诉讼参加人延长或缩短的期间。不变期间不仅当事人无权变更,人民法院也无权变更,如上诉期间、公告期间等。主要应从以几个方面进行掌握。
一是对“不可抗拒的事由”进行掌握。《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本次肺炎疫情应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属于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当事人可在该疫情消除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该10日期间为不变期间,过期不得再申请顺延。是否准许顺延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准许顺延期限后,顺延的期限因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而有所不同。但,这只是指一般情况,对可通过其它方式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准许顺延期限。如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网上方式进行立案、开庭、调解等工作,亦可通过邮寄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经笔者向海淀法院有关法官询问,在此处的“开庭”可延伸至“举证”,即可通过邮寄(包括但不限于EMS、挂号)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提交,则如果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面交,但可通过以上其它方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而不予提交,亦不可以“肺炎防疫不可抗拒”为由申请顺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