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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标的额五万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9 | 20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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