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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标的额五万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9 | 20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七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第八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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