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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借款协议书上签字,能否认定具有借款意思表示?
来源:裁判文书网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6 | 1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审判决认定安瑞公司依据赵刚指令将款项汇至吴秋玉账户,已经完成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赵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东旭

审   判   员    毛宜全

审   判   员    汪    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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