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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后生病,结果公司赔了13万!
来源:山东高法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11 | 17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参照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的规定,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应报金额为(214647.1元-50000元-35000元)=129647.1元,相应地支付额计算为100000元×60%+29647.1元×70%=80752.97元。参照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因补充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可选择性参加的医疗保险,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公司无需向魏文长支付。


综上,公司实际应向魏文长支付的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为130752.97元。


公司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审核意见的金额高于社保机构的支付标准,应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其未为魏文长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医疗费用无法获得社保机构审核,是其自身过错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向社保机构核实魏文长医疗费用可报销数额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公司向魏文长支付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130752.97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放弃社保约定无效,公司应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魏文长支付医疗费用。


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魏文长自愿放弃公司代办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故,魏文长未购买社保系魏文长自身过错导致,公司无需承担相应医疗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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