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会议纪要(八)(复议诉讼衔接领域)1.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的处理2.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监督行为的处理3.未告知复议申请期限的处理4.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案件的裁判5.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可诉性6.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裁判方式 7.诉讼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会 议 纪 要 (七)
工伤保险领域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工的职业病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