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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裁判规则
1.微信公众号页面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欢网有限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开发需要遵循腾讯公司制定的基本规则,因此微信公众号的页面设计在要素的选择、结构的安排、栏目的功能以及菜单的名称上会受到限制,个体的创作空间有限,其表达方式通常不具有独创性,一般不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案号:(2018)渝01民终47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8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算命服务网页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铜陵某文化公司诉合肥某信息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内容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网站提供的是算命服务,该行为属于违反科学、违反理性、宣扬愚昧迷信的行为,由此形成的网页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7日第3版
3.家谱是家族用来记载本族世系和重要人物事迹的书籍,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陆道龙诉陆逵等主张家谱著作权被判驳回案
本案要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表达的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也是衡量和判断某项智力成果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标准。家谱是家族用来记载本族世系和重要人物事迹的书籍,其中关于家族沿革、历代祖先生平事迹等客观史实的描述,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号:(2013)盐知民初字第002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辑(总第38辑)
4.答题卡非图形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陈建诉万普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特指以工程或产品的设计图或者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形式承载作者思想或设计意图的表达形式,而单纯的通用数表、通用表格等由于只是某种公知公用思想的唯一表达,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
案号:(2010)川民终字第33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04月21日第6版
5.记账凭证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北京西玛国正商用表单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惠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必备要件之一。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涉案记账凭证中所选栏目均为财物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并非创作行为;相关布局和颜色组合主要发挥功能性、实用性作用,并不体现个性化的选择空间,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此,涉案记账凭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案号:(2018)京0108民初819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10月31日发布
6.篇幅较短的知乎回答,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可以构成文字作品——辛骥元诉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岳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知乎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内容如果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被诉侵权视频与权利作品虽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权利作品的发布时间早于被诉视频创作时间,被诉侵权人具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因此,被诉视频构成侵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的,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号:(2018)京0108民初1768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9月20日发布
7.通过互联网呈现的中秋晚会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视客控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涉案央视中秋晚会节目系观众通过互联网看到的央视中秋晚会,是中央电视台对中秋晚会现场摄制并经过一定编辑整理后形成的影像;通过互联网呈现的涉案中秋晚会,并非对现场表演进行简单的机械录制,体现了制片人对表演类节目独特的选择和编排,融入了创造性的劳动,达到了较高的独创性高度。因此,涉案央视中秋晚会节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其创作过程是以拍摄摄制的方式,将歌舞、小品、相声、戏曲等多种艺术表演的画面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手机客户端对涉案作品进行网络实时转播,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利,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8)京73民终1535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8月6日发布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