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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的效力,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理解
来源: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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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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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27
|
187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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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于2013年5月28日至2017年7月17日在山东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900元。
2014年5月5日,王小石向公司提交申请,因个人的一些原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并表明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不向公司追究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2017年7月17日,王小石以邮寄通知的形式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后王小石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不支持。
王小石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先申请不缴社保,事后又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石在公司工作期间向公司提交申请,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中明确写明因个人原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不向公司追究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王小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提交该申请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公司未为王小石缴纳社会保险系遵循王小石本人的意愿,
虽然双方的合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王小石以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王小石在职期间并未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系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且
其在离开公司后,在公司同意为其补交保险的情况下,其既未向本院提交补交社会保险申请,也未配合公司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
综上所述,
王小石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
,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
不论该申请书是否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王小石不服,提起上诉。
王小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不缴社保申请系公司要求我提供的制式文本,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书为预先打印好的制式文本,仅有我签字,并非我自行书写。
另,根据前述法律之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档案、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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