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裁判规则
1.对于设置赌债圈套的行为,应视为勒索财物的一种手段追究法律责任——唐先柱、邱锦东绑架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事先预谋,引诱被害人赌博并通过“出老千”使其欠下巨额赌债,再以追索赌债为名禁锢被害人,索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财物。被告人设置赌债圈套的行为,应视为勒索财物的一种手段,借以掩盖其勒索财物的真实目的,该拘禁行为应定绑架罪而非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
2.以替亲戚追索债务为名拘禁他人的构成绑架罪——刘某等非法拘禁案
案例要旨:为索债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一般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不必然如此。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行为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向其索要“债务”的,行为本质是以其他方式致被害人不能反抗而实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应以绑架罪论处,对于未经亲戚委托以替亲戚追索债务为名拘禁他人的就属此类行为,认定为绑架罪。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06年02月21日第11版)
3.为索要合法债务扣押拘禁他人却索要明显超额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牛同振等绑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索要合法债务而扣押、拘禁被害人,其索要的财物数额明显超过了被害人所负债务数额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而非非法拘禁罪。
案号:(2009)一中刑终字第42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2辑)(2005年第2辑)
4.以索债之名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构成绑架罪——孙福喜以讨债为名伙同他人实施绑架案
案例要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的情况下,行为人称行为系索债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不能作为阻却成立索债型绑架罪的事由,对行为人以绑架罪论处。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6辑)(2003年第4辑)
法信 · 学术观点
1. 为索取债务而绑架、扣押人质的定性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表面上看来容易区分,但在实践具体认定中,由于情况的复杂,可能极易混淆。两罪都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犯罪,绑架罪中包容着非法拘禁行为,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控制被害人的方式构成。区别的关键点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