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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学历入职工作近10年,公司还能解雇吗?
来源: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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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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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0-08
|
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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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焉陈述其从2006年1月9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11月17日被解雇期间工作能力一直是匹配工作岗位的,
公司没有提供唐焉考核不称职或能力不匹配岗位的证据
,而结合当事人双方之后又续签四次劳动合同的事实可以印证公司对唐焉的资历和工作能力的认可。
唐焉在2008年3月20日已经取得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且无论有无大专学历,唐焉是胜任工作的,故也不能认定在双方于2014年1月6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唐焉存在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
本案唐焉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并且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
公司在唐焉入职近十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认定双方自2006年起历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不妥。
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唐焉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工资明细单,本院确认唐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116.83元,结合唐焉工作年限,
公司应支付唐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
故判决撤销原判,判令公司支付唐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
案号:
(2016)苏05民终7008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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