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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学历入职工作近10年,公司还能解雇吗?
来源:劳动法库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0-08 | 3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但唐焉选择参加同样是专科、同样是电子商务专业的学习,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公司只字不提,其中原因,最合乎生活常识的判断应是唐焉明知其毕业证书不真实、不可靠。


诚信,为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有违诚信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势必难以形成以诚实信用为荣的良好生存环境。


唐焉以虚假学历证书至公司处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招聘时要求应聘者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但唐焉在应聘资料中提交专科毕业证书,足以证实其将学历作为应聘的有利条件之一,以期许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最终同意录用被告,必然与其学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依照前述规定,公司、唐焉于2006年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但唐焉的欺诈事实始终存在,双方基于唐焉的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唐焉无权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唐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在员工入职近十年再以学历问题解雇,属违法解雇!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与唐焉劳动合同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是唐焉受到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公司作出的警告处罚不当,其第一个解雇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解雇理由唐焉学历欺诈问题。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管理部资材担当科长职位时对学历有特别要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由于唐焉提供了大专学历才与唐焉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于2006年1月9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未体现学历方面的要求。唐焉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大专学历虽有违诚信,但鉴于公司员工守则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故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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