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终止协议签订一年多后,老赵没有收到阿生和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一分钱回款,老赵自己经营的事业也因为资金问题出现了困难。老赵想起了他的朋友、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王久成律师。
王律师在详细了解事实情况并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三份文件,对阿生和阿生的公司进行了背景调查之后,答复老赵说:“这笔钱我帮你要回来。”
“阿生早把钱挥霍了,你用什么办法能要回来?”老赵给王律师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去起诉阿生。
诉前保全连公司带个人财产一起查封
诉讼经验丰富的王久成律师判断出,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拿到生效判决,阿生履行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采取强制执行,对方也很有可能早已经转移财产。
于是,王律师决定对阿生和阿生的公司采取诉前保全。简单地说,诉前保全就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是防范有判决但不能执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的第二天,老赵和王律师就收到了法院做出的采取诉前保全的民事裁定。法院裁定查封了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名下的7辆大型汽车、一辆小型汽车,查封了阿生的一处房产和两辆小客车。
一个人的公司难证公私财产相互独立
阿生没有想到,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的个人财产会被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他还以为这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其实不然。
王久成律师介绍说,《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就是以阿生一人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老赵和阿生签订的《备忘录》中,特别提到了阿生实际占用了老赵投入的资金,所以阿生很有可能无法证明个人与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