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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要担责吗?
来源:江苏新闻、扬州台、新闻坊、工人日报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5-06 | 31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某和李某是江苏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支付高额赔偿。没想到,两人明知情况紧急依然撂起了挑子...


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


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高达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巨额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此事引发网友的热议,
有人提出,
这个紧急任务是怎么定义的?那员工有紧急事情的话公司是不是也不该扣工资?

而且这家公司没了王某和李某
就不能完成任务了?
既然王某和李某这么重要,为何又不跟他们续签合同呢?

但也有人表示站在公司这边,王某和李某耍心眼要挟公司,是不对的。

问题来了,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单位要求的加班?哪些情况下不能拒绝?
首先要搞清楚加班的概念。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为加班。
我国现行法律对加班时长是有要求的。《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需与员工协商,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加班时间有限制。
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当然,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
加班后,加班费或补休不能少但这种情况例外
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上述加班情况,需满足“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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