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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要担责吗?
来源:江苏新闻、扬州台、新闻坊、工人日报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5-06 | 3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拒绝的,公司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当然,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
加班后,加班费或补休不能少但这种情况例外
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上述加班情况,需满足“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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