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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呈堂证供”?
来源:法学备忘录、问律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4-27 | 3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

2、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可以恢复:第一步,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冒号“:”;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 “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3、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光是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毕竟网上有“聊天记录“生成软件可能伪造聊天记录。

4、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的态度较为审慎,一般需要取得对方认可,这就有一定难度了。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5、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调取事项准确表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准确,可能会拒绝提供。

6、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这可以极大提高证明力。但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对“完整性“的证明则可能无能为力。

7、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参考山东菏泽中院(2016)鲁17民特6号民事裁决书),或者在聊天记录透露了个人信息,也可以加强证明力。

8、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记录,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另外,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情况,法官一般会比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9、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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