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电子案卷形式保存违法处理案卷。
第八十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八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式样。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