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
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或其密切接触者,包括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者,入境后明知自己不履行报告、隔离等防疫义务可能导致病毒传播,仍然不予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出入公共场所,主动与周边人群接触,或者向他人甚至向餐厅、食堂饭菜实施吐口水等能够导致疾病传播的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官提示: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人均有义务配合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预防、检疫、强制隔离、就地检验、封锁疫情严重地区等预防控制措施。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将可能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并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