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时
瞒报 谎报
拒不配合执行出入境检疫
入境后
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这些
都属于违法行为
!!!
当前,境外疫情加速扩散蔓延,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已经成为影响国内疫情总体防控工作的关键。近期,北京、浙江、河南等地共十余人因瞒报症状入境或入境后违反隔离相关规定被立案调查。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大家盘点疫情期间入境人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黑榜”行为。
入境前
这份行为指南请收好
一、入境时瞒报、谎报、拒不配合执行出入境检疫的,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
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拒绝接受出入境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二条及202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法官提示:
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新冠肺炎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将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