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阻碍疫情防控,随意辱骂并殴打防疫志愿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应予以从重处罚。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2020年2月19日第3版
4.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拒绝防控登记而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张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拒绝防控登记而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2020年2月18日第3版
5.就诊时随意殴打医生、任意毁损财物,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卞井奎等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就诊时随意殴打医生、任意毁损财物,致两人以上轻微伤、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的,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23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6.患者家属谩骂、殴打医生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罗某慧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患者家属谩骂、殴打出面解释、非死者主治医生的工作人员,致对方受轻伤,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2014年6月11日第3版
法信 · 学术观点
1.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件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无辜、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下列四种情况:(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事出有因的殴打,例如因债务纠纷、邻里口角之争发生的抓扯、殴打,不属于随意殴打;聚众斗殴中的暴力打击,也不属于这里的随意殴打。但是,虽聚众实施殴打行为的,但对方只是消极对抗或防卫,没有斗殴意思的,行为人仍然只成立本罪,而不构成聚众斗殴罪。(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恐吓他人是指对他人进行威胁、吓唬等方式使其产生恐惧。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的,都仍然是这里的辱骂行为,不再单独构成侮辱罪、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