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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宣称对新冠肺炎有预防等作用的虚假广告,如何承担行政责任?
来源:都市快报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3-09 | 278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号:(2019)川0124行初199号

审理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1-07


5.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保健品领域虚假广告、夸大功效等乱象的整治——浙江省江山市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虚假宣传是保健品市场乱象中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病人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保健品领域乱象整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2019.10.10



法信 · 立法观点


1.虚假广告的含义

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包含两个特征:

(1)形式上,广告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广告内容虚假,即广告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内小作坊产品宣传为国外知名企业产品,宣传药品包治百病,等等。广告内容引人误解,一般是指广告中使用含糊不清,或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例如,“瑞士进口全机械机芯手表”既可以理解成机芯是瑞士进口的,又可以理解成手表是瑞士进口的。

(2)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此处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了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又包括可能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消费者。

应当注意的是,“欺骗、误导”应当与广告的艺术表达相区分。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法来表达,有的内容虽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但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构成虚假广告。例如,某化妆品宣传“今年二十,明年十八”,虽然现实中不可能实现,但是消费者都知道这是夸张的表现方法,不会被欺骗或者误导。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73-74页)


2.发布虚假广告行政责任的构成

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践中,虚假广告的素材一般是由广告主提供的,虚假广告所要达到的效果的要求是由广告主提出的,虚假广告内容也主要是由广告主决定的,可以说广告主是虚假广告的源头,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首先应由广告主承担。同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明知”属于一种故意,即明知故犯的心理状态;“应知”则属于一种过失,即应知但由于疏忽等原因而实际未知的心理状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虚假广告最终得以发布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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