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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构成何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微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3-04 | 203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我个人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出严格的限制,因为这是一种堵截的构成要件。这个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不断地把没有明文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尽管这种堵截性的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不是直接矛盾,但是如果不对这种空白规定或堵截的构成要件作出严格的限制,就可能会和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因此我个人赞同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只有在法律对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摘自:《口授刑法学(第二版)下册》,陈兴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第594-595页。)


2.“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

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具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性。例如,恶意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利的;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废弃物的;非法从事彩票交易的;倒卖汽油品、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的;非法买卖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统一征收的矿产品;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巨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都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外,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危害国家安全、侮辱诽谤他人、煽动民族歧视、侵犯著作权、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营数额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确定。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摘自:《刑法各论(第三版)》,周光权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第323-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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