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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法律实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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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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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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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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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受送达人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如果在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该受送达人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中,该受送达人留有确认的固定联系地址的,法院可将应诉材料送达至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黄美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王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施纯朴。
一审被告:
黄栋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玲玲。
再审申请人黄美霞因与被申请人王宗红、一审被告黄栋梁、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印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美霞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导致黄美霞无法行使辩论及上诉权利。
原审将黄美霞、黄栋梁的应诉材料邮寄给联邦印染公司,联邦印染公司发现后立即将材料退回法院,黄美霞始终未收到应诉材料。黄美霞、黄栋梁、联邦印染公司对诉争款项如何分担存在利害冲突,黄美霞从未向法院确认以联邦印染公司为送达地址,因此原审送达程序违法。
二、原审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将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黄栋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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