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虚假宣传、单方免责、侵害选择权和财产权!中消协曝光网游侵犯消费者权益三宗罪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3-03 | 13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防疫期间

消费者掀起“宅经济”风潮

网络游戏也成为热门选择

但同时一些付费类网络游戏的

消费纠纷也逐渐凸显

......



记者3月3日从中国消费者协会获悉,近期,中消协收到众多消费者对有关网络游戏消费纠纷的反映,经初步梳理,发现主要有三个问题☟



问题1: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


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通过文案、视频等形式宣传游戏产品的卖点,如人物形象、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但是其在游戏中的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网络游戏经营者利用文案、视频等宣传方式直观详细地展现游戏人物、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的,所作说明和展示应与消费者购买游戏产品的实际情况一致。



问题2:以不公平规定为经营者免责


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对上线游戏产品的展示视频中加贴“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声明,涉嫌利用不公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网络游戏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的人物形象、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应当和上线推销时的宣传展示一致,不能以消费者购买后的实际为准。消费者看到游戏产品的文案、视频等具体说明,购买了相关游戏产品,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能借助“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声明,使双方约定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以此为自己违反约定开脱和免责。网络游戏经营者的这种声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



问题3:选择权、财产权受损害问题


一些消费者反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经其同意,以游戏产品的优化、升级等名义,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