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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哪些情况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7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另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合同的前途指向解除,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则既指向了解除,也指向了变更后继续履行。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均有不同看法。


生活经验表明,不可抗力除了能够造成履行不能从而使合同目的落空之外,也完全可能造成履行上的重大障碍,致使该履行对于债务人来说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如前例,因疫情而停止营业的餐厅经营者仍需负担高额房屋租金给付义务,此时的金钱给付虽非不能履行,但其履行无疑将给债务人造成沉重债务负担,进而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难谓公平。此类案件在2003年SARS病毒肆虐时既已大量出现,而彼时法院也曾以情势变更为由判令出租人适当降低租金或者延期给付租金,以纾解承租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


可见,在各类合同项下无论是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抑或是金钱的给付,都可能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的履行困难,如债权人此时坚持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则可能给债务人带来严重的不利。为平衡利益,维持合同正义,法律授权法官遵循公平原则审慎考量合同履行所处的客观状况和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以决定合同命运。


在最近的新闻报道中,笔者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新闻,某防火服生产企业为支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主动转产医用防护服,有的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线被政府征用来生产防疫物资,原防火服或者口罩订单面临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的风险。如果该企业能与其债权人通过协商,变更原合同履行期限或解除合同,当然是最理想的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法律应给与何种解决方案?


如该企业系因政府征用生产线而无法继续履行原订单合同,此时应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从而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企业当有权请求依《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变更履行期限,展期履行。对于因合同解除或展期履行造成相对人损失的,企业得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请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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