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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坐牢被感染了病毒,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最高院司法观点)
来源:
烟语法萌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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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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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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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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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赵荣辉被羁押治疗期间,于2008年9月10日经HIV抗体筛查报告为阴性。
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四平监狱服刑。2009年6月17日至同年10月13日,赵荣辉因截瘫、膀胱结石、胆囊结石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膀胱造瘘术等治疗,此间于2009年6月18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0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27日,赵荣辉因截瘫、双足感染(左足皮肤破溃,深达骨面;右足皮肤破溃,贯穿足底,有大量脓血流出)、尿路感染等疾病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0年6月30日经HIV抗体检测为阴性。2011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23日,赵荣辉因吞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此间于2011年6月1日经HIV抗体检测结果为待复查;
于2011年6月10日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为阳性。
另查明:
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多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
此间,在赵荣辉监管病房(多为单独房间,有专门护理人员)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在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赵荣辉房间与赵荣辉聊天、下棋及抱赵荣辉如厕情况。
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伟病例体现其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
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监狱医院未投入使用监控设备。
另据赵荣辉相关病例体现,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
赵荣辉在2012年至2014年间,曾以本案事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案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赵荣辉在服刑期间经2013年、2014年及2018年三次裁定减刑,共减去刑期3年3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6月7日止。赵荣辉在羁押及服刑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据四平监狱提交的证据体现,已有25万余元,均为监狱方承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一)本案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赵荣辉于2008年9月10日、2009年6月18日、2010年6月30日经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于2011年6月10日经检测HIV抗体为阳性。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和××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HIV潜伏期和窗口期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医学实践对HIV窗口期的确定,本案可以排除赵荣辉在入狱前已感染××病毒的可能,即可以认定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四平监狱关于不能排除赵荣辉在入监前即感染××病毒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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