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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坐牢被感染了病毒,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最高院司法观点)
来源:烟语法萌 裁判文书网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4 | 19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近期爆出的湖北、山东、浙江三省共计5个监狱发生罪犯感染新冠肺炎,那么关于罪犯在监狱被感染传染病病毒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请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裁判要旨
已经认定赵荣辉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虽然具体的感染途径和方式不能确定,但由于与赵荣辉同期服刑的人中有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且该犯在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与赵荣辉有过接触。原决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平监狱应依法对赵荣辉给予精神抚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
(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赵荣辉。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
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会展大街1666号。
申诉人赵荣辉因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以下简称四平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2月26日,赵荣辉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2月1日,四平监狱作出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2015年3月23日,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四平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驳回赵荣辉的赔偿请求。赵荣辉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赵荣辉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查明:赵荣辉曾做厨师工作,其于2001年9月不慎从二楼坠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此后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
2008年6月5日,赵荣辉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行为,6月7日,赵荣辉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9月8日,赵荣辉被逮捕,因其胸腰段骨折术后、截瘫、尿路感染等疾病,被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赵荣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9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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