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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如何有效行使政府信息知情权?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0 | 24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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