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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要点、法律依据与司法判例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08 | 20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何为当事人可以拒绝提交的正当理由?一般认为,如果提交证据将使当事人或者相关人遭受重大不利益的,证据持有人可以拒绝提供。具体要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判断。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4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采煤机销售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鸡西龙煤与公司账目往来情况》上记载截止2014年4月8日未执行完配件奖励金额2217042.52元,但因该《鸡西龙煤与公司账目往来情况》上并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一审法院调取的机械公司单位账目亦无奖励金的记载,且采煤机销售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机械公司实际持有该份证据,故二审法院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关于书证中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认定采煤机销售公司所主张的《鸡西龙煤与公司账目往来情况》的真实性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51号

其五,关于张磊上诉提出的案涉股权转让未经鹰城房地产公司的合营股东华丰集团同意的问题。张磊作为华丰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在鹰城房地产公司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以及同意吉美公司向鹰城集团转让股权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其行为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华丰集团承担。故《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侵害其他股东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撤销情形。鹰城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虽系复印件,但上述原件曾提交过平顶山商务局,现为鹰城房地产公司持有,经河南高院释明,鹰城房地产公司未予提交,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复印件书证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张磊关于案涉股权转让未经华丰集团同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400号

五、关于蜀牛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文书提出命令蜀牛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以《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为依据,申请本院责令平安银行提交其制作和保存的关于2013年7月的8500万元授信及7200万元贷款的全套申贷资料。首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关于书证中的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而本案尚处再审审查阶段,蜀牛公司无权在本案中提出程序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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