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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李某户口一直未迁到张某家中。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种植着稻谷)被政府征收,张某获土地征收补偿款26万元。2019年,张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则要求分割2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本案中,张某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14年1月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结婚后,李某到张某家中生活,但李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到张某家中。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种植着稻谷)被政府征收,张某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6万元。2019年5月,张某提起诉讼,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如果离婚,2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