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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发朋友圈、发微信推文怼原领导、原公司,都会惹上官司!
来源:山东高法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1-19 | 20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宣传新店开张,祁伟为自己的日用品店申请了微信公众号,并发布了一篇名为《又一家某磊装修公司横空出世....》的网文。文中提到,原就职的装修公司因人心动荡,负债累累,核心员工不得不出来创业,因此重新创办了新的装修公司,文章底部还显示了新公司员工陈阳的二维码。


文章推送后在朋友圈、微信好友间传播,之后又被海外的一家餐馆装修用品店、意大利华人街、法国华人街网及德国生活网四个公众号转载,一时间引起不小的社会关注。
网友纷纷猜测文中提到的“某磊”便是他们所知晓的那家“青田县张磊装修用品商行”。


“青田县张磊装修用品商行”的老板张磊(化名)知晓后,顿时怒了,一纸诉状将祁伟和陈阳两人及新成立的日用品店告上青田法院。
张磊诉称文章中的“某磊装修公司”便是暗指自己的商行,而祁伟杜撰与实情不符的文章用以“炒作”新店,侵犯了自己商行的名誉权,要求祁伟在相应的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30天,并赔偿100万元。


青田法院经调查后发现,祁伟文中提到的正是张磊的商行,并且祁伟并无证据证明张磊的商行“人心动荡,负债累累”。文章在各大公众号的转载已经对张磊装修用品商行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侵犯了个体工商户的名誉权。
     近日,青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祁伟及其注册成立的青田县某日用品店构成侵权,判令祁伟在四家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15天,并赔偿“青田县张磊装修用品商行”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成了言论自由的新领域。但是,身处法治社会,网络言论自由亦是一把双刃剑,其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当发布的内容系故意诋毁他人名誉时,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会在特定范围内扩散,导致受诋毁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不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是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每一位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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