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段某向武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武汉某医药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同年9月,武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仅支持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予支持。理由是该两项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段某未认可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相同。
段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支持了段某上诉,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也应由用人单位武汉某医院公司承担。
案例来源:(2018)鄂01民终字3245号
法律依据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属虚构劳动关系参保。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账户名义上,也未显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