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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寻衅滋事罪!
来源:刑事正义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09 | 238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寻衅滋事罪特别多,那么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最新消息:全国十大法制人物郝劲松,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郝劲松,男,1972年出生,山西忻州人,法律工作者,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从2004年夏天开始,他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他因对"打破行业\\'霸王条款\\'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入选"2004年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郝劲松被先后提名为2005中国法制新闻人物,2005年度十大法制人物。两起案件分别入选2005中国十大案件,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并以"维权战士"的身份写入《2005中国法治蓝皮书》。因介入推动铁道部春运不涨价案件入选《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并当选2006中国十大消费维权人物,2008年因介入陕西华南虎案件和杨佳案被《南方人物周刊》评选为"中国魅力人物--公义之魅"。2019年寻衅滋事罪专治其他罪名治不了的各种不服,下面我们盘点一下:
一、嘴贱欠揍+地域歧视,寻衅滋事罪
2019年3月19日,江苏徐州男子杨某在某视频软件上发布辱骂河南人的视频,被网民转发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很快,该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刑拘。视频中,杨某不仅公然辱骂河南人民还嚣张的挑衅道:“发完这个视频,我在郑州会挨揍吗?我求死、求挨揍!”3月22日凌晨,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泉山 发布通报。
通报显示:3月19日,杨某(男,36岁,徐州市泉山区人,曾因吸毒、寻衅滋事被处理)在抖音发布辱骂他人的视频,后被河南网民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评:是不是有点嚣张过头了,寻衅滋事罪还就是治各种“嘴贱”和不服的。
二、造谣污蔑,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6日,针对网传“南京某学校五年级一个孩子妈妈和班级里17个孩子的爸爸发生关系,然后借款跑路”的消息,江宁公安发布警方通报,称孙某(女)因编造相关虚假信息,并在网上传播,江宁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评:造谣污蔑本来就是不对,现在的事情就怕在网络上传播,影响一旦搞大,就已经不是一般侵权纠纷那么简单了,后果都很严重,没想到寻衅滋事罪也能治这病吧。
三、幸灾乐祸,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0日,浙江台州等地正在遭受台风“利奇马”自然灾害肆虐。南京一网民却在微博谩骂侮辱受灾地区和市民。
后警方发布通报,发表言论的王某(37岁,南京秦淮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评:以前幸灾乐祸可能只是缺德范畴,但是最近几年这种情况都被寻衅滋事罪给治了,以后幸灾乐祸之前,先想清楚后果。有些人口无遮拦惯了,不知道这里是个坑。四、胡编乱造,寻衅滋事罪!
2019年7月,微博用户@春秋两不沾- 发视频称被一男子长期骚扰并威胁“奸杀”,报警求助无果,引起网友同情和关注。7月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发布通报称,女子视频中的相关言辞均为编造。因视频点击量达5000多万次,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该女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评:自己解决不了事情,就胡编乱造引人关注,哭的死气白咧的够可怜,可能真的想不到会以这样的结局收场。

五、“君子报仇”,寻衅滋事罪!
2019年7月10日,栾川县法院一审判决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原因是常仁尧路遇小学老师张某某,想起20年前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拦下张某某对其辱骂、殴打,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引起多人围观。后将其录制的打人视频大肆传播炫耀。评:通常这种情况下,一般先考虑故意伤害罪,但是不够标准,那怎么办?造成这么大影响也得有个交代吧,就寻衅滋事罪吧,谁还敢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都时过境迁了,就别计前嫌啦。
六、酒后惹事,寻衅滋事罪
2019年6月25日晚,嫌疑人王某被抓获。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使用暴力,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6月27日凌晨通报称,认为嫌疑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评:这么一顿操作猛如虎,女孩竟然没有什么大碍,也是没谁了,虽然不构成轻伤,故意伤害罪治不了,但寻衅滋事罪可以治啊,如果上面几个案例还值得商榷的话,此例确属典型的寻衅滋事了,没毛病。
七、恶意骚扰,寻衅滋事罪
2019年6月,男子曾某与女友李某分手后,不断恶意骚扰李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不思悔改,致李某经济损失。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恶意骚扰前女友的寻衅滋事案件提起公诉。
评: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你可能没想到吧。
八、“精日辱华”,寻衅滋事罪
@平安光谷 7月28日发布警情通报,依法逮捕“精日”份子张某曦。评:败类啊,只能说活该了。
九、缠访闹访,寻衅滋事罪
李某不满意政府给其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款,且拒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自2018年始,频繁到北京越级上访,严重扰乱当地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李某在工作人员劝返过程中,2019年1月、3月、7月多次以路费、伙食费名义要求对其予以补偿,分别索要500元、500元、1000元。李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经审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评:缠访闹访不利于合理诉求的解决,特别是采用极端上访形式,易引发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敲诈勒索、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白吃白喝,寻衅滋事罪
2019年11月8日从浙江乐清市法院获悉,多次谎称外卖食品中“有头发”、“送错餐品”等获得退款的被告人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随案移送的犯罪所用手机一部被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沈某以不花钱吃外卖为目的,多次以外卖食品中有头发或送错餐品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如商家拒绝则以给差评、投诉等胁迫。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寻衅滋事罪吃霸王餐的也能治了,服不服。
最后、辱警言论,寻衅滋事罪
去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评:警察蜀黍可不是好惹的,全国因辱警有多人已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被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的就更不计其数。当前,网上辱警是“零容忍”,言论自由但不能任性,要有敬畏之心。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骂人为什么会犯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辱骂他人的;(三)辱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发帖留言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样,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维权、讨说法也是犯罪吗?上访、维权、讨说法本身并不违法,但是一旦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和言论进行维权,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者煽动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就很可能触犯刑法。此外,对于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将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案例可以说是比比皆是,不值得一一列举了!最后奉劝大家一句:网络时代,谨言慎行,一个平常很小的行为,只要经过网络传播放大,就会有大麻烦了。平时看似问题不大的口无遮拦、为所欲为,随时都可能成为你身陷囹圄的大坑。
2020年,别人治不了的,寻衅滋事罪都能治!
附: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2)聚众殴打他人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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