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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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